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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7-05-27 08:16

安阳工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学校青年教师公寓的管理,有效利用青年教师公寓的有限资源,化解青年教师的居住困难,使青年教师公寓正常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青年教师公寓是专供本校教职工、引进人才等租赁居住的周转性用房,只租不售,产权属安阳工学院。

第三条 学校对青年教师公寓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学校青年教师公寓的管理。

第五条 青年教师公寓采取物业化管理模式。

第二章 租住资格和程序

第六条 青年教师公寓租住资格。

(一)在我校致中苑分房结束以后入校的事业编制人员,且本人或配偶名下在本地均无房产;

(二)在我校致中苑分房结束以后入校的具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的人事代理人员,且本人或配偶名下在本地均无房产;

(三)外教;

(四)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

第七条 青年教师公寓租住标准。

(一)博士租住面积按照我校博士待遇政策兑现;

(二)其他教职工可租住一套,也可合租一套;双职工只可租住一套。

第八条 青年教师公寓分配办法。

(一)选房顺序。

1、按照入校时间先后排序选房;

2、同年来校的,按年龄大小排序选房。

(二)申请人只能在房源范围内进行选房。

第九条 青年教师公寓租住程序。

(一)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青年教师公寓租住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无房产证明材料(后勤管理处协助办理)。

(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公示3天后,如无异议,后勤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住房,并与申请人签定青年教师公寓租住协议。

(三)申请人到财务处缴纳租住保证金、当年租金和物业费后,后勤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

(四)如要求续租,应在租住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按本条(一)(二)款程序进行。

第十条 申请租住青年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如实提供相应无房证明材料;已入住青年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及时、如实填报个人有无购房情况,不符合入住资格或自购住房后应及时退还青年教师公寓。

若弄虚作假或不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租住青年教师公寓的资格;已经入住青年教师公寓的,学校可立即终止租住合同,不再退还租住保证金,并追究承租人相关责任。

第三章 租期和费用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公寓租住合同为一年一签。青年教师公寓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公寓租住保证金。

(一)为保证公寓内各项设施的完好,承租人在办理租住手续时须缴纳租住保证金。

(二)租住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每套房3000元。

(三)退房时,若房内各项设施完好无损,租住保证金无息退还本人;若房内设施有损坏,在照价赔偿后,退还租住保证金。如承租人不缴纳赔偿金,则从租住保证金扣除赔偿款,退还租住保证金余额;当租住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承租人须向财务处补齐缺额部分。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公寓租金。

(一)青年教师公寓的租金参照安阳市2014年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4元/平方米,今后我校青年教师公寓标准随安阳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

(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一次性向财务处缴纳当年的租金;

(三)提前退房的,当月居住时间不足15天的按半月租金计算,超过15天的按全月租金计算,财务处退还剩余租金(无息)。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公寓物业费。

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一次性向财务处缴纳当年的青年教师公寓物业费。

提前退房的,当月居住时间不足15天的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的按全月计算,财务处退还剩余物业费(无息)。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等其他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房屋内(含阳台)所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均由承租人负责;公寓的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维修由学校负责。

第四章 入住与退房

第十七条 承租人在入住前应与学校签订青年教师公寓租住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暖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对青年教师公寓进行改造装修。

(一)承租人擅自对青年教师公寓改造装修的,学校有权终止租住合同,并责令其在15日内无条件退房,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二)若承租人需对公寓进行简易装修,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承租人自理,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1、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室内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2、退房时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及原房屋设施设备一律不得拆除或破坏;若承租人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拆改配套设施,学校将扣除其全额租住保证金,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其修复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九条 青年教师公寓租住要求。

(一)承租人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注意卫生和安全,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用水、用气。承租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房管部门、保卫部门、计生部门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二)青年教师公寓只允许承租人本人及其家庭住宿使用,不得转租(借)或调换;不得改变公寓用途,严禁利用青年教师公寓进行经营活动。否则学校自承租人违约之日起按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房租(超出部分作为违约金收取)。

(三)租住青年教师公寓的教职工,不得在公寓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

(四)承租人自添设备,如空调、网线等物品的放置和使用,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引起邻里纠纷。

第二十条 青年教师公寓退房程序。

(一)后勤管理处在合同到期前15天通知承租人。

(二)退房时承租人结清水、电、气等各项费用。

(三)退房时后勤管理处和承租人一同检查房间各项设施有无损坏。如有损坏,承租人按价赔偿。

(四)验房合格后,后勤管理处通知财务处无息退还承租人租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租住青年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租住合同,后勤管理处书面通知承租人在15日内无条件退房。

1、本人或配偶购房,且新房交付时间已满6个月的;

2、与我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学校需要调整周转房,承租人不服从学校调整的;

4、擅自出租(借)、变相转租青年教师公寓或擅自改变青年教师公寓用途的;

5、外出学习、出国等逾期未归的;

6、学校认定其它属于应当退还住房的。

第二十二条 关于强占住房的处理。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视作强占住房处理:

1.未办理租住手续而私自入住者;

2.租住合同期满后未经学校同意续租而擅自占用住房者;

3.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的行为视为强占住房;

4.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终止租住合同和应退还(收回)青年教师公寓而未退房者。

(二)以上各种情况,后勤管理处书面通知承租人在15日内无条件退房,自承租人违约之日起按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房租(超出部分作为违约金收取),并扣除租住保证金。

(三)对于强占住房者,学校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保留通过法律等途径收回住房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承租人离异。

1.居住青年教师公寓的夫妇离异后,不得将青年教师公寓作为私有财产进行私自分割处置。私自分割处置者,学校有权收回青年教师公寓。

2.居住青年教师公寓的夫妇离异后,青年教师公寓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学校不再另行安排另一方(非我校教职工)住房,由其自行解决;若离异夫妇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学校可安排另一方入住青年教师公寓。

(二)承租人去世。

1.承租人配偶为非我校教职工,承租人去世后其配偶最多可继续居住青年教师公寓至租住合同期满,但不再续签租住合同。

2.承租人夫妻双方先后去世,任何亲属无权使(占)用,其住房在合同期满后由学校无条件收回。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后勤管理处做好退房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及后勤管理处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住房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租住青年教师周转房的教职工,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阳工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4年9月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